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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通知


  二、各地要严格规范救灾救济资金的分配、申报、审批、拨付和发放管理程序,及时审核拨付资金,严格执行救灾救济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民政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资金文件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级民政审批”的程序,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及分户(人)花名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方案和民政部门提供的救灾救济花名册,及时将救济资金直接划入救灾救济对象的“一卡通”或邮政储蓄存折。民政部门提供的救济对象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或邮政储蓄存折帐号。对确实无法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的灾民应急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经所,由乡(镇)财经所会同乡(镇)民政助理员按批准的方案,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现金的发放应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对灾后重建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的,要一次性将补助资金计划落实到户;对冬春夏荒救济资金通过采购救灾物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应通过灾民救助卡将审批到户的救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结果告知需救助对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救济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救灾资金中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要加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投入。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未安排或安排较少的地方,省里将比照中央的作法,减少对该地区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数额。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准确掌握灾情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摸清底数,实事求是核报灾情。各地申请救灾补助资金的报告,必须由当地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共同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否则省厅不受理。

  四、各级财政、民政、监察部门要加大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救灾救济及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为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救灾救济及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坚决整改。对屡查屡犯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核查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建立救灾捐赠物资业务台帐,定期或不定期对救灾捐赠物资的进、出、库存及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堵塞漏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将对各地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上报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里下拨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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