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对年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科技行政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正。
二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转发
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参照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二十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时,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
二十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经批准后可申领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可领取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
二十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限期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