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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对年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科技行政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正。

  二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参照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二十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时,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

  二十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经批准后可申领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可领取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

  二十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限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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