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二)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无法存续;
(三)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
(六)作为合并源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
(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部门,且在90个工作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十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十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十七、各市、州、县(县级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办理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将所属县(县级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十八、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相应的科技行政部门,接受年检初审: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业务活动、财务收支、机构、人员变动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等内容;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