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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二)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无法存续;

  (三)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

  (六)作为合并源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

  (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部门,且在90个工作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十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十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十七、各市、州、县(县级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办理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将所属县(县级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十八、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相应的科技行政部门,接受年检初审: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业务活动、财务收支、机构、人员变动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等内容;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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