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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做出决定。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九、申请人应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设立批准文件后两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登记申请的,需向出具设立批准文件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确认批准文件的效力。

  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具体方案等。同时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文件: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基本情况;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业务范围的,应提供相应说明和证明;

  变更资产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十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做出批复或签署意见。

  申请变更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办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需向出具审查同意意见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确认审查文件的效力。

  十二、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的格式应符合鄂民政函〔2006〕190号文件的要求)。

  十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及时申请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决定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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