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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法定代表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承担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担任,并为专职。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三)举办者中有省直事业单位或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间组织,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港澳台及国外的合法组织和个人。

  六、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发起人名称、住所,拟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设立理由及业务活动范围,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开办资金情况等;

  (二)《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申请表》;

  (三)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其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证明文件;

  (四)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研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在职人员需出具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出具的资金验资报告;

  (七)有关科研仪器设备及设施清单及权属证明;

  (八)办公场所的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九)申请设立医疗卫生、药品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领域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其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业务人员应具有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

  申请事项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但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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