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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三、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经由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包括:地域、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三)有与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开办资金,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五)具备开展业务领域活动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其他相关物质条件;

  (六)申请设立特殊领域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拟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市、州、县(县级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拟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申请人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设立申请,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法人单位,且最低开办资金为30万元(含本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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