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发政〔2008〕4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与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民政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规范本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审查与管理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