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环境综合执法能力。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继续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尽快扭转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局面。
(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展览、书籍等各种媒体,加大环境警示教育力度,逐步建立有益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完善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发布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完善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环保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和公示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重大举措,公众要全过程参与监督。完善环保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
(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尤其是要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的保障和供给,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环保部门“收支两条线”问题。调整和完善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服务性收费政策,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处理费征收标准,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逐步试行排污权交易机制,将环境保护的社会成本内部化。积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开放市场和资本准入,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和经营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理场。通过独资、合资、合作、BOT、发行专项债券、引进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企业污染治理可以实行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把环境政策、法规和环境标准的研究制订,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大环境技术攻关,以及必要的环境基础研究作为重点,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力争部分领域环境保护科技水平进入全国领先行列。运用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推动环境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提高环境治理的技术含量,引导工业技术改造。协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力量,对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进行攻关,解决环境保护技术难点。扩大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国际交流活动,构建与国际社会长期交流的渠道。
(六)加强环保干部教育培训。
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环保干部队伍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新时期工作要求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改进干部培训方式,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教育、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在职教育,提高干部的领导水平、管理技能和创新能力。
五、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规划实施的重点项目;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节能减排项目;“十一五”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区域需要实施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基础能力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