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推动核心技术的专利化、标准化和全球化。财政科技投入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支持企业核心技术的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全球化活动,对重大发明专利申请以及相关标准制订的费用给予补贴。科技、知识产权、质监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和标准信息,为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应用与制订人才,以使企业保持持久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知识产权局)
四、优化发展环境,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十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在现有的财政性支持企业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中调整结构,支持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训网络体系,提升孵化器的培训能力和融资能力,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财政科技投入中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孵化器推荐的企业,其投入方式可采取一部分直接投入给孵化器推荐的企业,一部分支持孵化器以股本金的形式注入到企业,通过所孵化企业的发展带动孵化器的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孵化器。地方财政可按孵化器在孵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七)制定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采取“面向主板,立足中小板,抢占创业板,积极融入境外资本市场”的原则,深入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调研工作,建立企业上市融资信息资源库。省有关部门要发挥证券、期货、信贷、创投、产权交易等机构的优势,积极筛选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每年重点推荐一批基本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进行辅导培育,搭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基本思路,整合财政科技投入,对科技企业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中介机构服务等费用分阶段给予奖励,努力打造湖北科技型企业上市板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
(十八)充分发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的平台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支持全省科技型企业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产权,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托管提供优质服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债权转让和交易的效率,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湖北证监局、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东湖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