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用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课题组成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鄂进行产业化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在单位应经约定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单位身份、岗位3年,过渡期后,若回原单位,可竞争上岗。加大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科技部门应优先推荐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项目。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每年重点扶持100家初创期企业和100家成长期企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委)
(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创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在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时,重点考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其中,对在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在岗位设置核定和按结构比例申报时予以倾斜。科技奖励、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要突出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经济指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科技厅)
(九)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开辟“绿色通道”,为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鄂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择优予以资助。吸引外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积聚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我省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领域遴选100家技术创新试点企业,设立一批自主创新岗位,吸引优秀人才领军承担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对自主创新岗位聘用的领军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并在住房、就医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要建立人才引进发展资金,用于保护和吸引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