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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二十)大力发展中医药文化事业和产业。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和利用中医药文化遗产,弘扬炎帝神农和李时珍中医药文化,着力打造湖北中医药文化品牌。结合旅游开发,加强具有中医药文化内涵的景点景区建设,发掘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中医药文化产品。建立湖北省中医药文化馆,支持蕲春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基地、随州炎帝神农文化园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优秀文化传统。

  (二十一)推进中医药科学普及与对外交流。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普及中医药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和学术文化优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在境外兴办中医药经营和服务实体,积极发展中药出口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环境,吸引世界知名企业在我省建立中医药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促进中医药对外开放。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制定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项目以及相关保障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作为关心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履行好中医事业发展的行业管理、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职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支持中药材基地GAP认证,促进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经委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部门要抓好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湖北)基地建设和中医药科技创新,为中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订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板块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要制订木本和以森林为载体的中药材发展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结合低效林改造,发展药材产业,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增加中医医疗机构经费投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不得低于同级综合医院。商务部门要加强中药出口工作。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教育、人事、国土资源、物价、知识产权、文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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