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3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1号)要求,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实施和督查阶段。针对当前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形势,为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运输问题,遏制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非承压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

  从2008年8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整治范围包括: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运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和第8类(腐蚀性物质)的非承压类道路运输罐车。整治工作至2008年12月底结束。

  二、严格运输手续及罐车罐体检审程序,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管理

  (一)新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先到交通部门申报拟载的化学品品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用水容积法测量罐体最大容积后,以交通部门核定的准载化学品品名的介质密度核定罐体最大载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车辆载质量出具罐体载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按照标准(GB18564)对罐车罐体质量进行检验,作出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公安交管部门凭罐车罐体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发放机动车行驶证,并在行驶证上注明准载化学品品名和准载质量。交通部门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核发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在运输证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

  (二)对在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核定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并核定其罐体与车辆载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由运输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车辆改装资质的企业对罐体进行更换;对不更换罐体的,可以改变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运输其他与车辆载质量相匹配的轻质危险化学品。对更换罐体或改变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的,按照新购车辆核准程序重新办理相关证照,方可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