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包括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第三人提交的材料;
(七)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材料;
(八)其他材料(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因实施程序性行为而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种材料、行政复议决定被起诉的有关材料等)。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纠正相关行政违法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具体意见。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履行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构。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可以《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报告,或者提出完善制度及改进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下列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经集体讨论通过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责令恢复审理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
前款第(一)、(二)项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前款第(三)项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报送行政复议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建立并落实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评查标准按照《
湖北省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评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