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农种发〔2008〕48号)
各市、州、县农业局:
为了加强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提高兼职植物检疫员思想和业务素质,保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和检疫工作,现将《湖北省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湖北省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植物检疫管理工作,充实检疫力量,根据农业部《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五条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的设置和审批程序:
(一)各级植物检疫站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在农业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等单位聘请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
(二)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应当熟悉相关检疫业务,热心植物检疫工作,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作风正派。
(三)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实行聘任制。由所在单位推荐,县级以上植物检疫站聘请,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植保总站备案,核发盖有省农业厅印章的“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证”。有效期五年。
兼职植物检疫员被聘请上岗前应经市、县级植物检疫站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确定其兼职检疫员入选资格。
第三条 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宣传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助监督检查本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植物检疫法规和生产、经营、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情况。
(三)参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植物检疫做好封锁控制和扑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业务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