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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省级检查员现场核查合格、材料审核合格后,由市(州)工作机构将全套申请资料提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审批中心受理、登记后,交由省中心组织产地评审,产地评审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产地评审合格者,经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委员会批准后,颁发《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市(州)工作机构凭相关证件到审批中心领取产地认定证书。产地评审完成后,省中心将全套申报材料上报部直分中心。现场核查、材料审核或产地评审不合格的,按相应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 部中心收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内审,内审合格者,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不合格者通知省中心整改、补充材料。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者,由部中心主任签发证书;不合格者通知省中心整改、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机构应对本区域内的认定认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省中心原则上一年安排两次相关检查员或工作人员赴各市(州)进行集中审核和现场检查。各级工作机构在认定认证工作中建立好申报档案,并及时与上、下级工作机构做好沟通、信息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范实施后,省中心不再直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各级工作机构在明确相应职能责任和权利义务基础上,加强对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强化责任意识,理顺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认定认证工作原则上由各市(州)承担并负责。

  第十三条 市(州)、县级工作机构按照农业部各中心与省中心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认证单位的年度检查与认证产品的年度抽检工作,并做好年检与抽检记录,完善档案。省中心对各地认定认证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由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3月28日起实施。

  附件:1、市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产地环境检测申请(略)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现场核查与申报材料现场审核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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