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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三条 申请人应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的相关标准与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申请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申报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条 县级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按照有关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查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形式审查,如没有具备资质的检查员,可暂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材料审核工作。对符合认定认证要求的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出具意见后报送市(州)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市(州)工作机构收到县级工作机构的申报材料后,按照相关要求,由相应的国家注册的高级检查员(如无高级检查员,可由检查员承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检查、环境检测和产品抽样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与县级工作机构。

  第六条 对审查合格的材料,市(州)工作机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备案,同时向省中心提交《产地环境检测申请》(附件1)。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由市(州)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本市(州)内或邻近区域的2名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组长由检查组中级别较高者且需是检查员以上级别(含检查员级别)的检查员担任。现场检查的同时,按要求抽取申报产品样品送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七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与产品检测单位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八条 市(州)检查员对整套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中心提交《现场核查与申报材料现场审核申请书》(附件2)。省中心根据各市(州)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统筹安排有资质的检查员到各市(州)现场审核材料,并根据申请产品的生产实际情况与要求,安排现场核查或抽查。省级检查员对各地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合格的产品,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农业部有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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