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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四、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权利义务。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如下权利:(一)在鉴定人指导下,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二)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继续教育;(四)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五)对所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所在鉴定机构的民主管理。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制度,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按照鉴定指导人的要求做好鉴定辅助工作;(三)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参加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鉴定业务培训;(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五、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州司法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教育培训,对鉴定人助理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考核,对涉及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司法鉴定人协会依法对加入司法鉴定人协会的鉴定人助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专业培训,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专家对鉴定人助理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对鉴定人助理的违纪行为进行行业惩戒。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在近三年执业活动中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鉴定人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并报市州司法局备案。同时,鉴定机构还要制定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档案,教育鉴定人助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督促其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教育、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

  六、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一般工作要求。鉴定人助理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鉴定辅助业务,不得以鉴定人名义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和独自出庭。在助理期内,法医类鉴定人助理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不少于60件,物证类鉴定人助理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不少于20件,声像资料类(含计算机)鉴定人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不少于10件,其他类鉴定人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不少于10件。市州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省司法厅同意后,对鉴定人助理辅助鉴定的检案数量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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