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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
(沪建建管[2008]12号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原则和依据)

  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绿色建筑评价行为,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组成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组织领导)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构成)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建筑建材业知名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和协会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 (专家条件)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候选人,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按照上述条件推荐产生。

  第六条 (专家权利)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与评价工作相关的学习和培训;

  (二)参与评价工作并获取劳务报酬;

  (三)对评价工作提出自己的个人意见;

  (四)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对评价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义务)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业务知识;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自觉抵制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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