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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优选项

5.1.12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13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1.14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

 

5.2.16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2.17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5.2.18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5.2.19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5.3.12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5.4.11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5.4.12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5.5.13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改善室内热环境。

 

5.5.14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5.5.15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5.6.11具有并实施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

 



  四、自评结果汇总

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满足情况:

一般项参评数:

一般项满足数:

说明

  

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满足情况:

一般项参评数:

一般项满足数:

说明

  

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满足情况:

一般项参评数:

一般项满足数:

说明

  

4.节材与材料资源

控制项满足情况:

一般项参评数:

一般项满足数:

说明

  

5.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满足情况:

一般项参评数:

一般项满足数:

说明

  

6.运营管理

控制项满足情况:

一般项参评数:

一般项满足数:

说明

  

7.优先项

参评数:

满足数:

说明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 (试行)

  第一条 (原则和依据)

  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绿色建筑评价行为,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组成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组织领导)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构成)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建筑建材业知名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和协会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 (专家条件)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候选人,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按照上述条件推荐产生。

  第六条 (专家权利)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与评价工作相关的学习和培训;

  (二)参与评价工作并获取劳务报酬;

  (三)对评价工作提出自己的个人意见;

  (四)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对评价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义务)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业务知识;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自觉抵制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三)自觉遵守申报资料和评审意见的保密规定;

  (四)准时参加评价工作,不擅自委托他人代替;

  (五)单位、职务、职称或通信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

  第八条 (专家选取)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组成人员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系统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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