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县(市、区)每年11月25日前要组织完成“平安医院”的考核验收工作,提出推荐“市级平安医院”的意见并上报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不少于1500字),对照“平安医院”创建标椎,全面介绍被推荐医院的平安创建工作情况。已被命名的“市级平安医院”不重复申报。
第三条 由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市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等部门每年12月份结合年度综治工作考核评比,对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市级平安医院”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共同认定命名和授牌。
第四条 被命名的“平安医院”每年应进行复查审核,由同级综治办、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共同负责,与当年的认定命名工作同时进行。对经审核不符合创建标准的要撤销称号和摘牌,空缺名额不填补。对于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事故或医院治安秩序混乱,明显不符合“平安医院”创建标准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摘牌。
第五条 全市“平安医院”每年认定命名和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市综治办备案。
第六条 获得“平安医院”称号的各类医院,要将标牌悬挂于医院明显位置。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酒泉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标准(一)
一级指标
| 二 级 指 标
|
考评项目
| 分值
| 得分
| 考评项目
| 分值
| 考评内容及要求
| 评分办法
| 分值
| 得分
|
社
会
评
价
| 40
|
| 工作落实
| 10
|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酒泉市平安建设的目标要求,明确本单位平安创建具体任务和实施意见。年内专题研究综治工作不少于四次。单位职工对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知晓率要达到100%。
| 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其中单位职工知晓率每下降2%扣1分。
|
|
|
| 社会满意度
| 10
| 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人民群众对医疗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 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其中群众满意度每下降2%扣1分。
|
|
|
| 群众投诉
| 10
| 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投诉不断减少。
| 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
|
|
|
| 医疗应急
保障
| 10
| 做好全市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医疗保障和卫生安全工作。做到反应迅速、应对得当、保障有力。从维护我市稳定的高度做好疾病控制和监督工作,坚决防止重大疫情蔓延。
| 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每发生一起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不力的,扣2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