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安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市创建“平安医院”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终考核评比,组织各县(市、区)和市上有关部门对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县(市、区)创建办公室要做好“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检查指导和年度考核验收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之市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综治办、卫生局、公安局、宣传部、司法局、信访局、安监局、民政局、工商局等部门和医院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平安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积极行动、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确保实现总体工作目标。
(二)加强协调,务求实效。各级综治办、卫生局、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安监局、民政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分类指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各级医院要按照创建标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创新工作方法,力求使“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三)标本兼治,重在建设。各级医院要围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员工明确开展平安创建的意义和总体目标。要本着“预防为主、重在建设”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在平安创建达标上狠下功夫,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
(四)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本地区工作计划对医院提出明确要求,指导医院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扩大“平安医院”的覆盖面。要注意发挥“平安医院”的作用,配合综治办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的平安医院创建典型经验,推动全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
附件:1、酒泉市“平安医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酒泉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一:
酒泉市“平安医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实现全市“平安医院”申报审核和认定命名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分为市级和县级两个层次。县级“平安医院”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等部门负责考核验收和申报,提请同级“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和命名授牌。“市级平安医院”从县级“平安医院”中产生,县(市、区)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市卫生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认定和命名,并联合表彰授予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