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成立酒泉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组织创建活动。日常工作由创建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城市执法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创建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进行部署、制定标准、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机构,对本地区“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统一领导。县(市、区)创建办公室牵头,卫生局、综治办、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城市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县(市、区)创建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制定本地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计划,定期沟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综治办要加强对全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督查,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将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平安酒泉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卫生部门要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同级综治办做好组织、指导、考核、申报、审核等工作。
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引导患者正确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理性、客观、公正地对待医疗服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公安部门要依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适时开展治安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探索和完善医疗机构警务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密切配合医疗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
司法部门要指导卫生系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依法规范医患纠纷调解程序,提高医患纠纷调解能力,及时有效调处医患纠纷。
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对贫困家庭、困难人群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加强对医疗机构周边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力度。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执法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和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创建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六、认定命名和考核验收
(一)“平安医院”的认定和命名。在全市各级医院按照创建标准认真自查的基础上,由县(市、区)综治办、卫生局等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和申报,提请县(市、区)“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共同认定命名“平安医院”。县(市、区)综治办、卫生局从县级“平安医院”中,组织推荐申报“市级平安医院”,由市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部门等共同审核、认定,并联合命名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