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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平安建设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医院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升我市医院整体工作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两尊重一打击”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平安建设工作的会议精神,以“救死扶伤、服务人民健康”为宗旨,以“两尊重一打击”为核心内容,完善医院治安防控体系和相关机制,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和谐放心的就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医院内部管理,完善、落实各类医疗制度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积极推进医院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医院治安保卫组织、整合治安防范力量、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高治安防范能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2008年底,酒泉市医院、瓜州县医院、玉门市赤金中心卫生院3家试点单位达到“平安医院”标准;其它各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同时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2009年,二级以上医院、民营医院和中心卫生院达到“平安医院”标准;2010年,乡镇卫生院和所有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建成“平安医院”。
  三、工作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蒙)医院、民营医院、厂矿企事业单位医院、部队医院、乡镇卫生院),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四、“平安医院”创建标准
  1、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各级各类医院要高度重视医疗质量,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和医务人员资格的准入管理,严格对器官移植技术、介入技术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预防医疗事故、差错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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