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第三章 监督人员考核
第九条 监督人员考核每年一次,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市安质监总站建立记录每位监督人员考核结果的个人档案,考核结果是监督人员升级、保持资格、评选系统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监督人员的动态管理,实行违规行为扣分的办法。具体违规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在日常监督中,工作出色的监督人员给与加分奖励,每项次2分,一年最多加5分。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违反廉政有关规定且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4、在履行职责时,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5、出现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权力,造成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6、当年记分满十分的。(加分行为可以抵扣,但发生上述1-5款行为的不得抵扣)
第四章 监督人员记分管理
第十三条 对监督人员违规行为的扣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汇总。
各站应按照扣分标准对发生违规行为的监督人员进行扣分,对工作出色的监督人员提出加分建议,并于每季度5日前报市安质监总站备案,总站对上报情况进行核查。质量监督人员记分汇总表见附件3。
第五章 考核不合格监督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 总站每年将在系统中公布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并提交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能力评价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该细则由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工程规模标准
2.监督人员违规行为扣分标准
3.质量监督人员记分汇总表
附件1
工程规模标准(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 工程类别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规 模 | 备 注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1 |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 层 | >28 | 14~28 | <14 | 建筑物层数 |
米 | >36 | 24~36 | <24 | 单跨跨度 |
平方米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单体建筑面积 |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 平方米 | >120000 | 30000~120000 | <30000 | 建筑群建筑面积 |
2 | 高耸构筑物工程 | 高耸构筑物工程 | 米 | >120 | 70~120 | <70 | 构筑物高度 |
其他高耸构筑物工程 | 万元 | ≥3000 | 300~3000 | <3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3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基坑围护工程 | 米 | >13 | 5~13 | <5 | 基坑深度 |
4 | 钢结构工程 |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包括轻钢结构工程) | 米 | >36 | 24~36 | <24 | 钢结构跨度 |
吨 | >10000 | 5000~10000 | <5000 | 总重量 |
平方米 | >30000 | 10000~30000 | 13000 | 单体建筑面积 |
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工程 | 米 | >70 | 10~70 | <10 | 网架工程边长 |
吨 | >300 | 50~300 | <50 | 总重量 |
平方米 | >6000 | 200~6000 | <200 | 单体建筑面积 |
其他钢结构工程 | 万元 | >3000 | 300~3000 | <3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5 | 装饰装修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 | 万元 | >1000 | 1000~100 | <100 | 单项工程合同额 |
幕墙工程 | | 单体建筑幕墙高度≥60米,或面积≥6000平方米 | 单体建筑幕墙高度<60米,且面积<6000平方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