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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七)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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