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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根据本办法及《工作指引》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具体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负责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提交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或复审。

  (二)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承办组织召开认定会议的有关事宜。

  (三)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四)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五)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经所在地市(地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认定机构。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认定机构。

  第八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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