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科工发〔2008〕61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太原高新区、长治高新区、太原经济区,各有关企业:
为了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强化企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强化企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