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重大工程、土建装饰安装专业)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2008版)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8]第050号)
本市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区、县(专业)安监站,管理大口组长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3】第89号)精神,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管理块(第二管理块)和重大工程管理块根据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各项新的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工程、重大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2008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文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市安质监总站“关于调整《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90号)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上海市文明工地(重大工程、土建装饰安装专业)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2008版)
附件二:上海市文明工地(重大工程、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检查表
附件三:上海市文明工地(重大工程、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表(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上海市文明工地(重大工程、土建装饰安装工程)
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2008版)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和重大工程文明工地管理,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3】第89号),结合本市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和重大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县(专业)安质监站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市文明工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工程、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初评委员会由市建设交通委相关部门(市建管办、市重大办)、有关沪办建管处、市安质监总站、有关集团总公司、行业协会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四、实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