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16)施工现场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17)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18)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9)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20)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基坑工程开挖过程的巡查

  对于开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开挖工期超过1个月的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监督机构应进行每月不少于1 次的巡查。巡查重点为:

  (1)土方开挖是否符合施工方案,放坡、作业平台设置是否规范;

  (2)土方开挖与排水、降水之间的协作、协调工作;

  (3)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测量点位的保护措施;

  (4)围护结构的渗漏情况,堵漏处理措施到位情况;

  (5)围护结构变形情况,防止过大变形的措施;

  (6)支撑的布置位置和时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支撑与围檩、围护之间节点的处理;

  (8)支撑的偏差、系杆的布置情况;

  (9)逆作板的实体质量和节点处理情况;

  (10)排水、降水措施是否到位,降压是否满足设计施工需要;

  (11)降水监测是否到位,降压的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12)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13)监测报表、监测报警制度的落实情况;

  (14)上下通道符合规范要求;

  (15)临时用电情况;

  (16)临边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

  (17)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18)基坑作业环境,立足点、隔离防护措施、通风照明设施;

  (19)现场落手清、周边围挡牢固、整洁、美观;

  (20)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无污泥及便民措施;

  (21)污泥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22)监理单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况。

  五、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基坑工程的验收通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已无危害;或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可开展下道工序的施工。

  1、基坑工程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