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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

  3、施工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

  (2)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4)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5)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6)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8)对工程潜在风险的辨识和分析,应急预案的编制。

  4、监理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备及总监变更手续;

  (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

  5、检测、监测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检测、监测方案;

  三、基坑工程开挖前监督

  基坑开挖前,需对以下行为和实体做重点检查:

  (1)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落实情况;

  (2)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3)开挖、堵漏方案的讨论和向下交底的情况;

  (4)各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的审查情况;

  (5)人员、机械、支撑的到位情况;

  (6)卸土点落实及途径手续的办理情况;

  (7)挖土、支撑协同的现场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8)应急预案的落实,现场抢险设备、材料、人员的落实;

  (9)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的测取;

  (10)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信息上传情况;

  (11)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

  (12)围护结构和圈梁完成情况,是否已达到设计强度;

  (13)地基处理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4)立柱桩的完成情况,检测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15)降水、降压是否已满足设计施工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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