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1)基坑开工前、(2)基坑开挖前、(3)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4)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5)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2)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
(3)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
(4)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5)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
2、勘察、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