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粮食产区地方储备标准,充实增加地方储备粮油规模,确保粮油市场的供应。
九、项目审核政策
川府发〔2008〕20号其文件规定:“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核程序,有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下放审核权限,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省级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
工作意见:
(1)简化审核程序,坚持实施扩权强区县政策,下放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核权限,对灾后重建项目凡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为市级审批的,一律下放到区县审核;
(2)积极配合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积极试行并联审批,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效率;
(3)对其他灾区企业来泸异地恢复重建的,享受同样的项目审核优惠政策。
十、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政策
川府发〔2008〕21号文件规定中以下政策适用于我市:
(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灾后重建工程,除国家和省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按《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不能满足招标也不能满足比选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标不比选。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和监管办法,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
(三)灾后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
(1)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
(2)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工程;
(3)各省、直辖市对口支援方对援建的工程直接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应是援建省市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建);
(4)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
(5)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