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争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3. 争取绿色授信通道。川农发银发〔2008〕162号文件规定:“对灾后重建符合我行业务范围信贷要求的,开设“绿色通道”。非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含)政府确定的承担抗震救灾物资供应的生产流通企业申请增量贷款,只要提供政府的相关文件证明,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审批。此外,符合灾区借款人追加特别授信条件的,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办贷效率。”
  工作意见:全市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措施,为我市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更多信贷支持。
  (二)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国发〔2008〕21 号文件规定,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
  工作意见:市经委、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要抓住政策机遇,加大对我市成长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促进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上市融资。
  四、国土资源政策
  (一)建设用地政策
  综合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国土资发〔2008〕119 号、川国土资发〔2008〕65号等相关文件,在建设用地方面可争取的政策主要是:对灾后重建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安排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
  工作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争取建设用地指标,确保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1. 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3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3 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2. 国土资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3.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办理我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从即日起,办理全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能源支持。”
  工作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等部门积极争取以下政策:
  (1)对3年内我市辖区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留成部分,努力争取省上以项目方式用于我市矿产资源滚动勘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