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经灾区县人民政府批准3 年内可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六)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2008 年5 月1 日至2011 年4 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七)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八)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十)因受灾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居民,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十一)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工作意见:以上税收政策由税务部门按规定贯彻落实。
三、金融政策
(一)扩大授信额度和贷款规模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银发〔2008〕152 号、川农发银发〔2008〕162号等文件出台了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的政策措施。就泸州而言,可从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和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的角度,争取金融机构扩大授信额度和贷款规模。
1.争取抗震救灾的信贷支持。对用于抗震救灾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摸清分支机构因受灾可能导致的信贷资金损失情况,对于因受灾不能到期还款的个人和企业,要区别对待,视不同情况给予贷款展期,具体展期期限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经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对于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仅因灾害造成偿债能力下降的企业和农户,要给予必要扶持,原则上信用等级不降低。
2.争取增加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在抗震救灾过程中,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如有再贴现、流动性再贷款需求,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请示分行,及时审批办理。各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资金紧缺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各中心支行要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