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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争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争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支持和帮助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尽管泸州不是重灾区,但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地震灾害的影响(泸县列入了地震一般灾区范围)。对于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措施,泸州除可享受相关条款外,还有一定的争取空间。最近,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们对适用于泸州或可争取的政策条款进行了梳理,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希望各级各部门用好、用活、用够这些政策措施,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并将争取政策支持的情况于今年底以前书面报市政府。现将梳理后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财政政策
  (一)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
  1. 国发〔2008〕21 号文件规定:“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2. 川府发电〔2008〕96 号、川财明电〔2008〕14 号、川财社〔2008〕113号文件规定,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按农户类别和家庭人数确定补助标准,一般农户:1-3 人家庭16000 元,4-5人家庭19000 元,6 人及以上家庭22000 元;困难农户:1-3 人家庭20000 元,4-5 人家庭23000元,6 人及以上家庭26000 元;对自建过渡安置房(包括投亲靠友)的农户,对每户给予2000 元建设过渡期安置补助。
  工作意见: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因灾损毁农房进行认定核实后,上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争取政策支持。
  (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1. 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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