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定额测定费”的收缴工作
定额测定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和《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按建安工作量(工程造价)的1.1‰依法足额缴纳定额测定费。市造价处负责定额测定费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一)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定额测定费由市造价处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时直接征收。
(二)其他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定额测定费由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时代征。
(三)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表,对施工企业上年度定额测定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对定额测定费欠缴部分进行追缴。
(四)定额测定费收缴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据由市造价处统一管理、发放。所收缴的定额测定费应及时存入财政指定银行中的财政缴款专户,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财政缴款专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定额测定费所需经费由市造价处按财政局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市及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在资质管理、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竣工验收认可、执法监察时应对施工企业定额测定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国家计价标准中规定的这一法定规费应征不漏。除国家、省、市特殊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减、免、缓。
四、加强廉洁自律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市及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职尽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和定额测定费收缴规定,不得失职、不作为或乱作为。对于不执行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
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