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意提高、压低工程价格,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1号)规定,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扰乱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管理工作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计取标准》)。
(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三)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按《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未按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并依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07]5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办公室暂停拨付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待补办《规费计取标准》后,按规定拨付。
(四)工程建设的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劳动保险、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全面贯彻和落实,切实保护施工企业依法计取规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