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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和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和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8]3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以下简称定额测定费)收缴工作,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能力,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和定额测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资质和人员的资格管理。凡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必须具备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专业人员数量和标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只能在从业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其他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以个人名义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一律无效。

  (三)具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登记备案。

  (四)工程量清单格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样式填写。工程量清单文件应有单位印章和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五)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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