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行为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和退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在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过程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进行严格把关,在某一环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办理下一环节的相关手续。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对动用工资保障金后未按规定补足的建设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或责令其停工。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可暂缓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或暂停建设资金的拨付。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建立奖惩机制。对经调查核实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承包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期内在我县范围内新发包或承包项目的承包企业,其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比例提高至3%;工程总承包企业将项目分包给正在整改的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的,该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比例提高至3%。
受到市、县人民政府表彰或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新开工项目可免缴工资保障金。其他应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第一次缴纳工资保障金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从第三年起其新开工项目的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降低至1%。免缴工资保障金或降低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改按3%的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
(三)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或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四)对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责令其停工,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此类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