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发布之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缴纳工资保障金;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各按合同价款的2%补缴工资保障金。
(三)工资保障金按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存入统一指定开设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工资保障金账户原则上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专款专用。开设的工资保障金账户应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工资保障金的缴纳和补缴。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应对工资保障金账户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彭水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凭保障金缴款单、存款证明、《协议书》和其他规定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支付行为
(一)承包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农民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向每位农民工发放用于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手册。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表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结月清或按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中,必须确保当年学校秋季入学前农民工应得工资的足额支付,在春节前结清农民工工资),且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可在支付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农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也可监督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发放。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不再使用的农民工,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农民工结清工资。
(五)施工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合同和已经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将该报告转送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该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张贴通告,在通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告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缴纳的保障金连本带息退回缴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