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8〕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纳行为
在全县建设领域(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力、教育、卫生、烟草等项目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举措,对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对已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从提供的工程担保金中支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2%的现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工资保障金,存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设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工程总承包单位可要求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提供反担保。
(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包或承接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集中账户,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可用于所属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由国家或政府投资的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存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可不再缴纳工资保障金。其项目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处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包的建设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未收取工资保障金而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其项目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