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残联:负责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规划与建设,组织各级残联康复机构和康复站开展康复训练及就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伤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定,建立残疾伤员康复档案;为有需求的残疾伤员安装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为残疾伤员提供康复治疗与训练。
民政部门:负责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残疾伤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积极参与康复伤员的假肢矫形器装配,并对假肢康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卫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民政和残联提供残疾伤员的医疗情况,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为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落实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残疾伤员费用报销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伤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销医疗保险的待遇,对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为有就业条件和愿望的地震残疾伤员在其康复后提供有针对性地就业援助服务,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伤员提供职业培训。
教育部门:与卫生、残联等部门共同商定各级各类康复医学人才培养规划,多形式多渠道办学,加大培养数量,加快培养速度。
公安部门:负责对需要医疗康复的残疾伤员的身份确认。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灾后重建规划和对口支援项目中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灾后重建内容。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灾区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公共建筑设施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四)强化康复工作措施
加强协作。卫生、残联部门共同组织成立康复工作专家组,明确责任人,对伤残人员总数、分类、康复需求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拟定康复方案,并通过各项康复技术的应用,实施早期康复干预,避免和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制定康复宣传手册,组织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使医护人员、伤员及其亲属认识康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以提高康复治疗与训练的能力和水平。配合指导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共同做好伤员从医院到康复训练机构的转送交接工作,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对需要装配假肢或矫形器及使用辅助器具的伤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定,选配适宜的假肢、矫形器,配发辅助器具,并做好装配后的康复训练服务工作。在医疗救治过程中认真参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
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开展康复工作,注意及早发挥康复医疗的作用,尽力减少因伤致残人员,减轻残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