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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本市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他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援助,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权利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规范本市知识产权援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并对援助中心的援助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构建援助协作网络,接受并审查援助申请,开展相关援助工作。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咨询、专家“会诊”、中介服务费用垫付等援助服务。

  第五条 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援助范围、形式

  第六条 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一般咨询援助。咨询内容包括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解答;为当事人推荐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诉讼、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等。援助中心接受来电、来访、信函和网络形式的咨询请求。

  第七条 为不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来沪投资和转移技术的机构提供执法咨询服务。具体援助方式包括:

  (一) 提供上海保护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及执法保护体系的咨询;

  (二) 提供通过司法或行政渠道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程序及要求的咨询;

  (三) 提供知识产权项目投资或技术转移相关的服务机构的介绍。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可向援助中心申请专项援助:

  (一) 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二) 因涉外或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开展相关维权或应对活动确有合理方案的咨询需求或经济上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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