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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聘任期满后,市纠风办根据工作需要,商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续聘。

  3、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报市纠风办同意后解聘。对不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监督员的,市纠风办可以解聘。因工作变化,需要增减监督员的,市纠风办商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办理增减手续。凡不再担任监督员的,收回有关证件。

  4、市纠风办对聘请的监督员,设大组长1名,副大组长若干名;并将全体监督员分为若干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对上述组织构成,以下统称监督员组织)。

  第四条 监督员的监督内容:

  监督员主要对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开展监督。重点是监督有关行政审批、政务(办事)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规范收费、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员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对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被监督部门对政风行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2、参加市政府、市纠风办以及被监督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查阅有关资料,查看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直接向市纠风办反映有关问题;

  4、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义务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2、在市纠风办和监督员组织的领导下,深入调查了解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情况,参与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参加评议大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对被监督部门实施整改、落实服务承诺等情况实施监督;

  3、按要求参加市纠风办和监督员组织开展的活动;

  4、遵章守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维护监督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监督员组织的集体调研、检查、评议等活动;

  (二)本人自行进行暗访;

  (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政风行风情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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