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全面测”
按照国务院纠风办要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结合本市实际,重点把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列为测评对象并对这些对象进行“全面测”。测评对象实行有“进”有“出”。“进”:把社会关注或群众有反映的部门和行业,增列为测评对象;“出”:连续2年在测评中名列部门或行业第1名,实行免测评。免测评后,主要由部门和行业自查自纠,自觉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如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可重新纳入。
(一)测评对象
2008年测评对象共28个部门和行业:
1、部门(18个)
行政执法类部门(8个):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执法、文化执法。
综合管理类部门(10个):劳动保障、房地、教育、规划、市容环卫管理、卫生、市政、水务、绿化、旅游管理。
2、行业(共10个)
出租车、供气、公交、学校、医疗、物业管理、邮政、电信、市容环卫服务、法律服务。
(二)测评主体
测评主体是部门的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对象(以下统称服务对象)。
(三)测评内容
1、部门测评:(1)政务公开;(2)行政审批(执法公正);(3)办事效率;(4)服务态度;(5)规范收费;(6)清正廉洁。
2、行业测评:(1)办事规范;(2)办事公开;(3)办事效率;(4)服务态度;(5)规范收费;(6)清正廉洁(遵章守纪)。
根据上述基本测评内容,在测评问卷中设置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应体现部门、行业各自的特点。
(四)测评方式
1、市纠风办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开展测评调查。专业调查机构的任务是认真听取和如实记录服务对象对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政风行风状况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其中,对行业的测评调查应更好地发挥主管部门在加强行风建设中的作用。实际情况允许的行业,要把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测评的具体对象,以便把群众监督的“压力”延伸到企事业单位。测评调查的受访者实行随机选取,但须兼顾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种身份的居民,并实行均衡分布。具体方案由市纠风办与被测评部门、行业以及专业调查机构共同研究后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