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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操作规范,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加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制订实施工作,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安全保障措施为前提,探索网上受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

  (三)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制定出台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出台上海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合理使用和监测等制度。健全基层监控网络推进监管重心下沉,消除监管盲点和安全隐患。制定监管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实行行政许可、监督、处罚三分离,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关口前移。进一步做好督查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稽查执法中处罚的典型案例。构建预警防范机制,提前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建立企业“黑名单”、违法违规企业曝光、企业法人(负责人)约见谈话等制度和企业诚信档案,根据企业诚信等级情况,实行分类监管。

  (四)着力保障社区和农村的药品供应与用药安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推动城市社区、农村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工作的开展。鼓励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药品成本。巩固郊区(县)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管网建设成果,规范农村卫生室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农村用药安全。试行城市社区和农村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推进安全合理用药,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医院制剂的管理,禁止医院制剂对外销售。完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强化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综合管理系统,及时科学稳妥处置各类不良反应事件。

  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推进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办法,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无保居民参保纳保。完善小城镇医保办法,提高门诊和大病保障水平。调整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办法,确保平稳转轨。

  (二)加强和规范医保管理,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医保费用合理支出。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切实做到“用制度管钱”,认真开展医保基金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善病种、床日等多种医保支付方式,建立科学的医保费用支付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推进诊疗项目约定服务,逐步扩大约定服务项目范围,完善约定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开展医保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参保人员、执业医师和药师、定点医药机构诚信自律。研究制订医保监督管理办法,完成执业医师基本信息库建设,探索第三方监管审核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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