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医药价格管理办法

  (一)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通过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办法,调整医疗机构补偿结构。

  (二)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积极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根据上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凡在上海销售的药品纳入管理范围,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规定降价的药品不得推迟降价或不按规定幅度降价。适当提高临床必需、价格偏低的廉价药品价格,鼓励企业生产积极性,确保临床需要。不得将部分免费的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序稳妥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标准调整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对一次性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进行目录化管理。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医疗检验检测项目价格管理,防止不按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擅自提高价格水平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收费监管,严肃查处民营医院价格欺诈乱收费。

  (四)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做好相关医疗器械购销价格监测和调查工作,规范流通环节加价行为,继续做好列入价格管理目录的医疗器械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工作,提高医疗器械价格透明度,引导企业合理定价,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

  (一)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执行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严格注册审批程序,规范药品审批行为。在完成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药品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产品,提高药品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重新认证。完善“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对高风险药品(所有针剂)销售进行实时监控。对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探索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开展药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安全信用评价和公示制度,建立药品企业失信和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从法律制度层面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GMP规范。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许可证、出租柜台等非法经营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