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城管发〔2008〕76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8年6月26日第32期局长办公专题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24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2.相关区(县)城管大队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近期,市局陆续收到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平谷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其反映问题在城管一线执法中带有一定普遍性。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现就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管执法机关行使规划管理方面对无证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强制措施,是基于市政府对此项工作职责的划转,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或者修改中涉及对上述行政处罚权及强制措施调整的,不影响职责履行,可以作为执法主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反规划管理的无证违法建设。
二、城管执法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相应定性和处罚依据。凡存在疑义需要相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可以通过案件协查等形式请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城管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执法机关应在取得区(县)政府的书面责成决定后,作为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决定。
三、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