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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8〕1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工交办,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46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号)执行。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省工交办煤运办自8月起,按管辖范围在每月25日之前向我局报告名单所列煤炭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热值、数量等情况。我局汇总后,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三、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提高电煤合同兑现率,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1:我省主要煤炭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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