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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1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不得收费,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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