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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1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第
五十三条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不得收费,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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